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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聚焦][网络匿名] 胡泳专栏:网络匿名关涉社会宽容度 2009-9-19 14:55:00 网络实名制的呼声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早在2006年,有关部门就酝酿博客实名制,提出开博要首先登记身份证。2007年7月,在厦门PX事件之后,当地政府拟出台规定,要求在厦门的网站上发帖,必须使用身份证上的名字。此办法后来未见通过。2008年初,宁夏、甘肃、吉林、重庆等省市陆续推行版主实名制,公安部机关报《人民公安报》刊发长文首次确认要在全国推广版主实名制。 2009年5月,杭州市更进一步,颁布实行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引起网民强烈反弹。6月29日,杭州市人大作出正式回应,称网民、专家和媒体误解了《条例》,法规没有搞网络实名制,第19条针对的也不是一般网民,而是指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申请开设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组织者和举办者。 9月6日,有报道称从8月初开始,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开始要求新注册网民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9月8日,《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就此向国新办求证,国新办工作人员明确回复说:“只是注册,不是实名制,这也是国际惯例。”他解释说,网民在注册时可以用网名,仅是增加了一道注册环节,用来减少一些网民和机构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为什么要搞网络实名制?据称,目的是要求网民对自己发表的网络言论承担社会责任。然而,暂且抛开技术上的可行性不论,是不是匿名就会造成不负责任,而实名就会“净化”网络?这中间的等号,并不像通常所想的那样轻易就可以画上。 在某种意义上,网上匿名与我们在现实世界中一些情况是类似的。驾驶汽车、穿越边境、搭乘飞机时,要求公民携带证件,它虽然构成了对自由的一种侵犯,但这样做减少了真实存在的风险,我们也就乐于接受这些要求。然而,如果要求每个购物者每次进商店时都出示身份证,原因是这不仅将会减少犯罪,还会使抓获罪犯更为容易,这样显然是行不通的。在网上,意欲行恶的风险难道已经严重到了迫使每一个网民都必须公开自己身份的地步了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仅仅因为一些不良网民和罪犯恰好匿名使用了网络就把匿名定为非法,理由不够实在和充分。 人们有实在和充分的理由保持匿名,它应当被视为正常的社会行为一部分——— 至少在网上某些地方是如此(其实在真实生活中也别无二致)。根本上说,我们需要防止匿名的黑暗面,而不是将整体的匿名定为非法。宽松的网络环境能够给我们以自由,虽然常常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在这种环境中我们会生活得更好。事实上,在我们社会,危险常常更多地来自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管理过严而使隐私权过于有限。 2004年8月,有媒体报道说,四川宜宾市警方接到省公安厅网监处转发的浙江省杭州市网监支队线索,宜宾市有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分别于2004年3月21日和2004年7月11日登录浙江一色情淫秽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网站上留言。宜宾市警方接报后,网监支队案侦大队多名干警在市电信等单位配合下,8月10日终于查清具体用户的详细资料,并掌握了大量相关证据。警方迅速出击,抓获韩某、钟某两名违法嫌疑人。 没有制作、传播色情网站,只是在自己家里上网浏览的行为也违法?这让人联想到当年轰动一时的“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事件。“夫妻在家看黄碟”一事已有定论,浏览黄色网站又该如何看待呢?对于这种仅属个人道德规范、并无公共危害性的行为,公安机关需要强行介入管理吗?公民的私生活道德同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在哪里?这是主张网络实名制以消除网络犯罪的人士需要深思的问题。 事情还不仅仅限于此。在社会对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需要,以及个人对匿名发言的权利、能力的追求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冲突。在公共事务上公开发言的人通常基于反映民意的良好愿望,但他们有可能遭到不公正地行使权力者的报复。在一个公正民主的社会里,公众批评不一定非得匿名进行,但对那些也许面临强有力打击危险的人,匿名仍然是一种有价值的保护手段——— 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就更是如此。 然而,一个社会要想整体上保持健康,其成员需要公开正式的身份和姓名。应该找到一种解决办法为个人提供合法的隐私权和匿名权,但这必须限定在一个鼓励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文化之中。由此看来,匿名实际上关涉到一个社会的宽容度,即这个社会能否容忍多样性和个人变化的可能性。在大量的私人行为经由网络变得高度可见之后,我们的社会是不是能够容忍这一切呢? 尽管匿名会产生一定的害处,然而经由匿名产生的价值还是高于人们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政府不应该试图限制匿名(这样做成本很高而收效可能甚微),社区则最好根据自身特点决定有关匿名的政策。网民也必须牢记,在网上不存在完全匿名的保证。网络一度似乎为人们提供了隐姓埋名的机会,但随着网络应用日益普及,如今人们在网上的行动很容易被追踪。最终,大家会认识到,每个人都有权在网上保持匿名,而匿名却并不一定是网络交流的最好办法。 (来自南方都市报,作者系新媒介批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