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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聚焦][体制内探讨] 预防腐败关键在党内合理分权 2009-9-25 14:12:00 30年反腐败,从只重治标,到标本兼治;从重视办案,到源头治理;从惩防并举,到注重预防;从一个注重,到三个注重(注重预防、治本、制度建设)。 怎么预防腐败,始终还未能破解。由于缺乏体制预防和制度预防的试验田,因此无法根据试验田的收成及时提出“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 在反腐领域还形成不了一个“预防为主”的共识,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缺乏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力支撑。遗憾的是,30年来,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没有“特区深圳”,在纪检体制改革上,也缺乏类似的“小岗村”。如此,“注重预防”大多只能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贴在墙上,而很难落实在行动上。 30年前邓小平就一针见血指出,“总病根”是权力过分集中。十一届三中全会开了改革开放从党内分权起步的先河,应当走下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党内权力结构,党内民主就能有存在空间,就能有发展的时间,就能真正成为党的生命;有了健全的党内民主,就能真正并有效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解决腐败问题,应当打破思维定式,走一条减法之路。也就是科学分解党内权力。一说分权,几十年的惯性思维是怕弱化权威,习惯做法是头痛医头分事权。 既然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就想出了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奇招。殊不知,一把手凭借过分集中的权力,让更依附于他的人掌管人、财、物,效果远胜于他自己直接管。执政60年,必须认真研究并实践党内机构分权了。在保持中央和省委现在领导体制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可通过在市、县委搞试点来探索经验,寻求从办案的思维转向监督的思维,从峻法转向预防,从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从治标为主转向治本为主,从事后转向事前。 这种从扬汤止沸到釜底抽薪的转型是个痛苦过程。但不走这步不行,想走这步,不改革体制制度也不行。 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党委实行“议行合一”领导体制。马克思在138年前对72天巴黎公社“议行合一”领导体制的赞扬,成了各执政的共产党权力结构的经典模式。 其实,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是在战争压力下采用的权力结构,是情有可原、时间很短的权宜之计。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没有保证公社的成功。 苏联照搬“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并由此而形成“苏联模式”。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是导致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要原因。前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雷日科夫,曾引用过一句名言———“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苏东剧变令人深思。 欲治其症,欲求其解,党内的决策、执行两权必须分开。 对于党内分权,半世纪前党的“八大”有过尝试。设立了党内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毛泽东为主席;设立了党内最高执行机关中央书记处,邓小平为总书记;设立了党内最高监督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为书记。甚至从中央到地方还推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然而由于国际形势的突变,毛泽东关于设立“党内国会”的构想及其党代会常任制的推行,很快戛然而止。 党内分权、党政分工、党政分开,孰先敦后?上世纪80年代也有过教训。当时党内还没有科学分权,党政还没有合理分工,党的肌体还没有建设好的情况下,仓促提出党政分开,结果欲速则不达。 党内分权怎么才科学合理,可向现代企业借鉴。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决策机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关(总经理及各级经理人员)、监督机关(监事会)三大部分组成。分工明确,制衡有效。 借鉴现代企业的权力结构,可从县级的党内分权入手。 首先,由该县的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内的三个委员会(党内原有的县处级职数不必增加)。一是县委会(党内决策机关),由15—21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县委书记是会议的召集人也是县委会成员中唯一的县处级干部,但他的一票与其他委员的一票无异。这时的县委书记,也真正具备了兼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基本条件。二是执委会(党内执行机关),由5—7人组成,实行首长负责制,由现任的县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执委会书记,成员包括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三是监委会(党内监察机关),由5—7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县纪委书记改称监委会书记。 其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县委会代行其职权,县执委会和县监委会向县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最后,县监委可以对党内专门的执行机关———县执委进行到位并有效的监督,同样县执委也可对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县监委进行有效制衡。 综上,在县级党委进行改革党内权力结构的试点,既符合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扩大在市县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要求,也遵循了分权制衡的原则,还能有效推进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通过党内科学分权,逐步实现党政合理分工,再到完成党政分开。分权、分工、分开,既能有效并充分发展党内民主,也恢复了党员主体地位,还是从战略层面上真正实现预防和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过程。 (节自9月24日南方周末《反腐根本:执政党内合理分权》一文,作者辛宇) |